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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务院(U.S. Department of State)
监控与打击人口贩运办公室(Office to Monitor and Combat Trafficking in Persons)
华盛顿特区(Washington, D.C.)
2021年1月20日

“贩运人口”(Trafficking in persons),“人口贩运”(human trafficking),“现代奴役”(modern slavery)是经常交替使用的几个词,概括指贩运者强迫成年人或儿童从事劳动或商业色情行业以此对他们进行剥削和从中渔利的犯罪行为。使用不满18岁的人从事商业性性行为,无论其中是否带有强制、欺骗或胁迫,均属犯罪。

美国明确两种主要的人口贩运形式:强迫劳动和性剥削。以下是对这两种人口贩运形式的基本说明以及每一形式的一些特殊特征;最后介绍涉及所有人口贩运形式的几项关键原则和概念。

超过175个国家批准或加入了《联合国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行为议定书》(U.N. Protocol to Prevent, Suppress and Punish Trafficking in Person),简称《联合国打击人口贩运议定书》(U.N. TIP Protocol)。这份文件对人口贩运作出定义,并包含防范和打击这种犯罪行为的责任。

美国2000年《人口贩运受害者保护法》(Trafficking Victims Protection Act, TVPA)的修订版与《联合国打击人口贩运议定书》对人口贩运的定义相似。对两个定义均可通过一个三点框架加以说明,即贩运者的1)行为;2)手段;3)目的。所有三点都是构成人口贩运罪的基本因素。

强迫劳动

强迫劳动,也称“劳工贩运”,涵盖一系列用强制、欺骗或胁迫手段获取他人劳动或服务的活动。

构成强迫劳动罪的“行为”是,贩运者以让某人做工或服务为目的,将其招募、窝藏、运送、提供或获得。

构成强迫劳动罪的“手段”包括,贩运者使用强制、欺骗或胁迫手段。胁迫手段可包括武力威胁,债务操纵,扣押报酬,没收身份证件,心理施压,损毁名誉,诱控使用瘾品,威胁他人,以及其他形式的胁迫。

构成强迫劳动罪的“目的”指犯罪者以获取劳动或服务为目的。这里没有地点或行业类型局限。贩运者的犯罪行为可发生在无论是合法还是非法的任何行业或任何场合,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农田、工厂、餐馆、酒店、按摩厅、零售店、渔船、矿井、私宅或贩毒活动。

强迫劳动罪必须包含上述所有三点因素。

某些类型的强迫劳动常被加以重点区分,有些因为它们广泛存在:

家佣奴役

“家佣奴役”是一种形式的强迫劳动,贩运者要求受害者在私人家宅中做工。这种环境造成特殊的危险。家佣往往与外界隔离,可能在宅中独自做工。雇主往往控制他们的食物、交通和住宿资源。私宅中发生的情况不为外界知晓,包括执法人员或劳工监察员,因此给发现受害者造成困难。外国家佣由于语言和文化障碍,并且缺少社群关系,尤其容易遭到虐待。这些因素是一些犯罪者用来强迫家佣做工的难以被察觉的一种胁迫方式。

强迫童工

“强迫童工”是指贩运者用种种骗局强迫儿童做工。由于儿童更易被操纵,贩运者经常把儿童作为目标。虽然有些儿童也许可以合法地从事某些形式的工作,但是,强迫或胁迫儿童做工仍属于非法。尽管受到法律禁止和普遍的谴责,某些形式的奴役或类似奴役的做法继续存在——包括贩卖儿童,强迫或强制儿童做工,以及用儿童服债役或当奴仆。儿童沦为童工的一些迹象包括,儿童看来是在非家庭成员的看管下,儿童的劳动使非家庭成员获利;或者一个做工的儿童得不到食物、休息或不能上学。

性剥削人口贩运

以性剥削为目的人口贩运涵盖贩运者利用强制、欺骗或胁迫手段强迫他人从事商业性性行为或导致儿童从事商业性性行为的一系列活动。

仍可用上述的“行为”、“手段”、“目的” 三点框架来认识性剥削人口贩运罪。性剥削人口贩运罪必须包含所有三点因素(对儿童的性剥削贩运罪除外,因为“手段”不具相关性)。

构成性剥削人口贩运罪的“行为”是,贩运者招募、窝藏、运送、提供、获得、资助或勾引他人从事商业色情业。

构成性剥削人口贩运罪的“手段”是指贩运者使用强制、欺骗或胁迫手段。性剥削人口贩运罪的胁迫行为包括多种在强迫劳动定义中提到的非暴力方式,其中可包括严重伤害,社会心理伤害,名誉伤害,对他人的威胁,以及操纵债务等。

所有性剥削人口贩运罪的“目的”相同:从事商业性性行为。性剥削人口贩运活动可以发生在私人家中、按摩厅、酒店或妓院等许多地点,也会发生在互联网上。

对儿童的性剥削贩运

当一个人对儿童(未满18岁)进行任何一个被具体列出的“行为”时,无论是否有使用强制、欺骗或胁迫手段的证据,“手段”都不再相关。在美国和世界大多数国家,法律禁止使用儿童从事商业性性行为。

关键原则和概念

这些关键原则和概念涉及所有形式的人口贩运,包括强迫劳动和以性剥削为目的的人口贩运。

同意

即使在受害人最初同意提供劳动、服务或商业性性行为的情况下,仍可构成人口贩运案。有关的分析主要针对贩运者而不是受害者的行为。贩运者可以在受害者申请工作以后或者为挣钱而迁移以后对他们采取行动。关键的因素是贩运者的胁迫骗局,而不是受害者预先同意或者此后给予有意义的同意的能力。同样,在以性剥削为目的的人口贩运案中,成年受害者最初愿意从事商业性性行为并不与犯罪者随后以胁迫方式剥削他们和导致他们继续从事那一行为具有关联性。在对儿童的性剥削贩运案中,受害者的同意从来不具关联性,因为儿童不能合法同意从事商业性性行为。

流动

美国和国际法律都不将贩运者或受害者的跨境流动作为构成发生人口贩运的条件。人口贩运是剥削和胁迫罪,不是流动罪。人贩既可能用圈套将受害者带到离家数百里外的地方,也可能让受害者就在他们生长的居住区内受到剥削。

债役

“债役”指贩运者以操纵债务为主要胁迫手段的人口贩运罪行。美国法律禁止将债务作为手段、方案或模式之一,强迫某人做工或从事商业性性行为。贩运者将一些愿意先欠债以便有条件获得未来就业的人作为对象,在另一些国家,贩运者对某些人说他们“继承了”亲戚留下的债务。贩运者还可以在经济关系开始后,通过扣押工资或强迫受害者承担食物、住宿或交通费用开支来玩弄操纵债务。他们还会操纵受害者对其他人所欠的债务。当贩运者用债务作为手段强迫劳动或进行商业性性行为时,他们就是在犯罪。

免罚

基于对人口贩运的定义,政府不应惩罚或起诉人口贩运的受害者在人贩逼迫下犯下的违法行为。这项原则的目的是保护受害者,避免让他们对不是出于他们的本意而是因贩运者的驱使而发生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政府已经如此处罚或惩罚了受害者,应撤销罪名并且/或者将罪名从他们的档案记录中清除。

国家支持的人口贩运

虽然《人口贩运受害者保护法》和《联合国打击人口贩运议定书》要求各国政府积极解决人口贩运问题,但是,有些政府本身构成问题的一部分,直接使自己的公民被套入色情奴役或强迫劳动的骗局。从使用强迫劳工的地方或国家公共设施项目、军事行动、重要经济行业,到政府资助的海外项目和使命,政府官员利用职权剥削国民。为获取这种劳动,政府采用高压手段,威胁取消公共福利,扣押工资,违背服役期限,对无国籍的人和其他没有合法身份的少数群体的处境加以操纵利用,威胁惩罚家庭成员,或者将出卖劳力或卖淫作为提供服务或给予行动自由的条件。2019年,国会对《人口贩运受害者保护法》作出修订指出,政府也会有贩运者行为,特别提到了人口贩运的“政府政策或模式”,政府资助项目中的贩运行为,在政府所属医疗服务部门或其他行业中的强迫劳动,政府营地中的性奴役,以及雇用或征召儿童兵等。

非法征召或使用儿童兵

人口贩运的另一表现是,政府武装部门(包括警察或其他保安部队)、准军事组织、反叛团体或其他非政府武装团体非法征召或使用儿童——通过强制、欺骗或胁迫方式——让他们成为作战人员或担任后勤。这类后勤包括厨师、搬运工、卫兵、传话兵、卫生兵、仆从或间谍。儿童也被充当性奴隶。在这里,性奴役是指武装团体强迫或胁迫儿童“结婚”或者被指挥官或士兵强奸。男童女童都经常受到性虐待或被武装团体成员利用,他们遭受的极度身体和心理摧残与性剥削人口贩运所造成的后果相同。

追究供应链责任

对私人经济行业中的强迫劳动现象有大量记载,尤其是在农业、渔业、制造业、建筑业和家政业;但没有任何一个行业幸免这一问题。性剥削人口贩运也发生在另外一些行业。最为人知的是酒店招待业,但是,这些犯罪活动也发生在通常位于偏远的、政府效力不足地区的开采业。政府应该在人口贩运问题上向包括工商企业在内的所有实体问责。在有些国家,法律规定企业对民事和刑事司法系统负有责任。《人口贩运受害者保护法》要求所有法人承担责任,包括因与人口贩运手法相关而在经济上受益的企业,前提是它对该手法事先知情或者应该知情。


欲查看原稿内容: https://www.state.gov/what-is-trafficking-in-persons/

本译文仅供参考,只有英文原稿才可以被视为权威资料来源。

U.S. Department of State

The Lessons of 1989: Freedom and Our Future